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 曾志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代表人 陳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假釋遭駁回(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附設臺東監獄岩灣分監法務部不予假釋決定主要理由書」,無法辨明處分機關為岩灣技能訓練所,或係法務部)後,原告不服,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提起本件訴訟。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提起訴訟,非屬行政訴訟法列舉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而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2號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本件訴訟標的不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簡易案件。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