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3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4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5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6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7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8號原告 馮炳琪
林雅菁 劉怡君
卓岑玲
林金川
劉妙華 陳琇琳 被告 黃聖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黃聖儒本案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因就裁判上一罪之同一社會基礎事實,前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098號審理在案,而有重複起訴之情事,本院爰以113年度審訴字第7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㈡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黃聖儒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又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