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欽
莊淑如 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東陽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96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