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燈洲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因前開裁定已於109年8月3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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