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請人 楊麗玲
張碧霜 兼上二人 蔡斐雯 共同送達代收人1相對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以資方分期給付方式達成和解,資方給付項目、金額及日期詳如附表」,關於工資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0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兩造合意調解方案為:「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以資方分期給付方式達成和解,資方給付項目、金額及日期詳如附表」(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第一期應付金額各1萬元即未再給付,調解紀錄附表所示費用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108年6月10日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4頁),相對人就工資部分,第一期屆期僅給付各該聲請人1萬元,嗣即未再給付,亦有各該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5至25頁)。是各該聲請人就工資部分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至於聲請人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退休金部分,因兩造約定之履行期限即108年12月30日尚未屆至,是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
┌──┬────┬──────────┐│編號│聲請人│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新臺幣)│├──┼────┼──────────┤│1│楊麗玲│9萬8339元│├──┼────┼──────────┤│2│蔡斐雯│10萬3734元│├──┼────┼──────────┤│3│張碧霜│12萬3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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