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立志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靖欣附件:
壹、基本資料: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調解惟未成立,雙方所提還款方案內容差距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請提出相關證明說明之。
二、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未提出此等親屬之全戶戶籍資料,請補提之。
三、現與聲請人同居並共同分擔生活費之人有幾人?
貳、資力概況:
一、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6年4月30日起至108年4月29日期間)之各項收入情形:包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
二、聲請人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三節補助、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此二年期間請領之總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收受此二年期間之存摺內頁資料。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四、親友資助:
1.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年即106年4月30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陳報。
2.聲請人陳報之必要生活費支出(兩年共477,504元)高於收入(兩年共396,000元),顯不合理,請務必說明如何處理金額短差之問題,或另提出合理之必要生活費數額(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前段參照),以免生隱匿收入或財產疑義,致駁回本件聲請。
五、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之106年4月30日迄今所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只要未銷戶,即應提出)與證券帳戶交易明細(含連結之銀行交割戶交易明細)。不得僅提出存摺影本,除非該存摺內頁有完整二年期之交易資料,且最近一筆交易紀錄日期係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後。
六、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所有保險單資料(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有無保單質借或停效之事,另應說明終止現有保單時,各保單可領回多少金額?並請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如已無證券、保單類資產,聲請人至少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客戶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為佐證。
七、為免聲請人日後遭債權人質疑有隱匿財產之事,聲請人應主動提出此二年間所有收入與資產資料,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應陳報起迄時間。此外,聲請人如尚有其他未列於上揭資料之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均應說明其內容,否則應切結「均已全數陳報」,無漏未陳報之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6年4月30日起迄今期間內,如有上揭資產變動,均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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