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編號三十二、三十三所列之罪刑,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二、三至三十一所列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三十二、三十三所列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併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一、二及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三至三十一所列罪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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