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林依𨦫民國93年.法定代理人 潘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101年度親字第1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 林海濱 間請求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民事起訴狀、結婚登記申請書、公證書、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大陸地區人民行方不明資料報表、本院99年度花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等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101年度親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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