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簡字第102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轉讓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K他命玖小包驗後餘淨重參點柒零壹貳公克、又壹大包驗後餘淨重貳拾點壹柒陸玖公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指訴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一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第6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8條第6項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