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99號聲請人 黃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23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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