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314號上訴人 李述惠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被上訴人 王燕燕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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