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唐秀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唐平風
唐平輝 唐嘉蓮 唐瑞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9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11,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