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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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5號聲請人 李幸樺 相對人 李龍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12日起至124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元,詎清償期95年5月1日屆至,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6年10月30日雲院隆非平決96年度拍字第
30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11月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如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口湖鄉│梧││813│建│805│125/1000│李龍英持分125/100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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