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7、8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壢簡字第2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於95年12月29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本件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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