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3號聲請人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春松 相對人 謝進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進亨於民國(下同)88年6月
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國王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貨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5月27日起至118年5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國王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積欠貨款1,398,166元未為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出貨明細表、出貨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6年10月25日雲院隆非平決96年度拍字第
273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26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簡易庭法官黃瑞井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大埤鄉│茄苳腳││643-5│建│196│全部│謝進亨││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