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請人 李楊湘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