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 陳還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李昭融

法官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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