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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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威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5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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