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