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4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35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44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94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次消費與
  還款明細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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