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5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59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28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柒萬壹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為證,
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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