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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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立婷
鄧文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 蔣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駁回原告之訴者,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判意旨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之保全事件,業經債權人以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4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因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債務人刑事判決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調取相關卷證核閱屬實。債權人雖曾對債務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68號以債務人刑事判決無罪而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依首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案件,既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債權人除對債務人提起上開訴訟外,未對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11月3日回函在卷可憑,是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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