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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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張運宏 律師被告甲○○原名 范羽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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