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邱偉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