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3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51號抗告人即原告曾家苰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5日112年度簡字第3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