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陸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參角捌分,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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