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02號原告 廖佩容 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廖友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振豪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玖佰元(離婚部分:參仟元、酌定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部分:壹仟元;精神上損害賠償壹佰萬元部分:壹萬零玖佰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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