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丙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塑膠剷管壹根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0870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另注射針筒1支、塑膠剷管1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法宣告均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