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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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受刑人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及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有送達回執、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5月11日雄檢 博峻 95執字第5354號字第34705號函等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金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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