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登選任辯護人林羣期律師
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665號、第5681號),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並參考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判決如下:
主文江文登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文登自民國99年起,先後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7、18屆議員迄今; 李明郎 、江 伯寬 則係江文登先後向雲林縣議會登記之公費助理。江文登當選議員後,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及內政部98年6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088號令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規定,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因而要求每位議員須填具「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遴用助理人員名冊(表)」、「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名冊(表)」、「雲林縣議會第18屆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名冊(表)」,載明公費助理之年籍資料、遴/聘用日期、金額及撥款帳戶(或檢附存摺影本),再提報予議會,俾由議會將助理補助費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江文登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請領應依上開規定為之,且明知李明郎(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 江伯寬 (自100年10月1日起迄今)均未實際擔任江文登之助理並支領薪資,江文登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要求李明郎、江伯寬分別開設斗六市農會石榴分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斗六市農會帳戶)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並提供給江文登後,再由江文登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在其服務處,填載「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遴用助理人員(表)」、「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雲林縣議會第18屆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分別載明遴/聘用公費助理李明郎及江伯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遴/聘用日期、遴/聘用金額、及撥款帳戶,再由江文登自己簽名後,以傳真等方式送至雲林縣議會行政組,而申領公費助理費用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勞金)。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雲林縣議會行政組人員、辦理會計及出納業務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為形式之審查後,認江文登確實依上開遴/聘用助理人員(表)之薪資僱用李明郎、江伯寬為公費助理,而將其等虛偽支領公費助理薪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雲林縣議會(議員)「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等文書,並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雲林縣議會對於補助議員遴用公費助理費用管理及所得稅、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計算之正確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江文登坦承犯行,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證人李明郎、江伯寬、 張琪雍 、李明郎之斗六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雲林縣議會104年1月至3月議員助理李明郎名冊及助理費印領清單1份、李明郎之斗六市農會石榴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遴用助理人員名冊1紙、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遴用助理人員表
1份、雲林縣議會第17屆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1份、雲林縣議會第18屆議員服務處聘用助理人員表1份、李明郎之99年至104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江伯寬之
100年至105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江伯寬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資料及活期存款交易明細1份、江伯寬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份、雲林縣議會(議員)99年3月至106年7月「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1份、雲林縣議會(議員)99年至105年「議員助理」年終工作獎金印領清冊1份、江伯寬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刑事判決1份、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刑事判決1份、江文登聘任議員助理實際支領金額統計表1份、議員助理個人資料表1份。被告犯行已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縣議會行政人員進行虛偽登記,為間接正犯。被告如附表所犯各罪,犯意均可區分,應分論併罰。
㈡、本院考慮量刑及定刑之理由:
1、被告作為雲林縣縣議員,不否認具有服務鄉民的熱忱,實際上目前對於政治參與,近年來已有不同的風貌,隨著網路上眾多新媒體、臉書平台及自媒體的興起,參與並議論政治乍看門檻降低,但如果要更進一步瞭解各項議案脈絡、監督行政部門,恐怕不是專職的政治從業者是沒辦法勝任,無論從最高層級的立法院到基層的鄉民代表,其實都是如此,然而,也因為民眾對於政治人物的期待是包羅萬象的選民服務,是數不完的紅白場現身致意,政治人物也被迫習慣每天應付這樣的要求,久而久之,反而真正核心的問政事項被擱置或沒有放在第一順位,這不免本末倒置,尤其擔任公職,本來就還會有其他行政事項需要熟悉,各種細瑣規定都要花時間、精神去瞭解,不是自以為是,想當然爾這樣去做,這樣態度上不僅過於輕率,更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刑罰困境,本案情形不正是血淋淋的案例。佐以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犯行均坦白承認,而考慮被告過去也不是對刑罰嚴峻完全無視之人,由其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來看,截至目前為止,被告也才因為這件踏入刑事程序中,而本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情節並非重大,產生登載不實的金額部分在帳面上共計235,000元,尤其依據卷內證據顯示,被告所支出的助理費用實際上也超過這些金額,本罪處罰的重心仍在於使文書正確性產生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再者,要多做說明的是關於定刑上的考量,定應執行刑不是「1+1=2」如此簡單的數學題目,我們必須理解刑罰效用的邊際遞減效應,關越久不是代表一定越能促使被告變好,一般人聽到教化馬上膝反射式的認為法官群體又再天馬行空,實際上在法官的理解上,就是這個人有沒有變好的可能,各別的宣告刑是充分評價行為人的各別犯罪,是以本院在定刑上著眼點就在於行為人的行為惡性累積、同質性犯罪的時空背景、未來復歸社會的可能性等因素,認為定執行刑如主文應屬適當(含易科罰金標準)。
2、本案為何給被告緩刑,首先被告符合緩刑條件(第74條第1項第1款),而本案中被告身分雖為縣議員,鄉民難免又說這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又或說是有黨證無敵,這樣的酸言酸語從來不會少過,實際上,對法官而言,縣議員不會是什麼權貴,也不會有誰在司法前面是權貴,唯一要看的是案件的證據和犯罪的情節,以本案來說,這只是再尋常不過的案件,只是司法日常,可是司法總在這樣的尋常案件中生生死死,反倒要問的是,對於個案中的被告給予緩刑是否適當,本案犯罪並非重罪,而被告由卷內證據來看也不是把這些錯報的助理費用挪為己用,其過去也沒有刑事紀錄,政治人物不該是原罪,也不該亂貼上標籤,是以本院考量本案案情,以及辯護人所請,認為給予緩刑並未有何不適當之處,每個犯錯的人都該有一次機會證明自己可以改變,不過被告終究違反法律的界線,最好附以緩刑條件比較能使其感受警惕,所以附帶的命令是被告要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3、至本案最初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移送被告,但經檢察官偵辦後,依據卷內證據認為被告每月支付給助理之薪資,實際上已超過每月向議會請領之公費助理薪資,應認被告向議會虛偽申報李明郎、江伯寬為有給職之公費助理,而向議會請領公費助理薪資之行為,並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所以檢察官也才改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本院也認為符合此罪要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偵查起訴,並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江文登向雲林縣議會虛偽申報之議員服務處遴/聘用助理
人員(表)┌──┬───────┬───────┬─────┬────┬────────┐│編號│向縣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日│公費助理│申報薪資│備註│││傳真)日期│期│姓名│││├──┼───────┼───────┼─────┼────┼────────┤│1│99年9月30日│99年10月1日│李明郎│30000元│第17屆議員助理新│││││││聘李明郎│├──┼───────┼───────┼─────┼────┼────────┤│2│100年9月30日│100年10月1日│江伯寬│20000元│第17屆議員助理新│││││││聘江伯寬│├──┼───────┼───────┼─────┼────┼────────┤││││江伯寬│30000元│第17屆議員助理江│││││││伯寬調薪││3│103年10月1日│103年10月1日├─────┼────┼────────┤││││李明郎│20000元│第17屆議員助理李│││││││明郎調薪│├──┼───────┼───────┼─────┼────┼────────┤││││李明郎│20000元│第18屆議員助理新│││││││聘李明郎││4│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5日├─────┼────┼────────┤││││江伯寬│30000元│第18屆議員助理新│││││││聘江伯寬│├──┼───────┼───────┼─────┼────┼────────┤│5│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李明郎│20000元│第18屆議員助理停│││││││聘李明郎│├──┼───────┼───────┼─────┼────┼────────┤│6│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江伯寬│25000元│第18屆議員助理江│││││││伯寬調薪│├──┼───────┼───────┼─────┼────┼────────┤│7│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日│江伯寬│40000元│第18屆議員助理江│││││││伯寬調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