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18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陳秀馨林陳秀華陳肇盛陳秀貞陳肇政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胡世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