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陳東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號│審│期││期│├───┼───┼──────┼───┼────┼───┼─────┼───┤│施用第│有期徒│99年3月11日│99年度│本院99年│99年6│最高法院99│99年10││一級毒│刑9月│上午10時10分│毒偵字│度訴字第│月21日│年度台上字│月21日││品││採尿前26小時│第2481│1535號││第6470號│││││內某時│號│││││├───┼───┼──────┼───┼────┼───┼─────┼───┤│施用第│有期徒│99年8月12日│100年│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一級毒│刑1年││度毒偵│年度訴字│6月30││7月18││品│2月││緝字第│第1389號│日││日│││││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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