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13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上述方法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第89條、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明確。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故以寄存送達方式為之者,必以已向應受送達人之住所送達或為補充送達、留置送達,而不能合法送達時,始得為之;對境內無治外法權人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必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為限。又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寄存送達,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應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生送達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參照)。再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始得為之,易言之,異議人對交通違規之異議應針對上開機關之裁決案件,始得為之;而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末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裁決處分,送達程序均不合法,應不生合法送達效力,茲分述如下: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9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認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均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經公告後並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刊登新聞紙,有裁決書影本8紙、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影本2紙附卷可稽。惟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9日即因案移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98年8月13日復移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同年9月30日再轉送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迄今,有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開裁決書為送達時,異議人業因他案經發監執行,依首揭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定,上開裁決書本應囑託斯時異議人所在監所之所屬長官為之,原處分機關不察,逕為公示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尚有未合,當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26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均向異議人當時
之登記戶籍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板橋後埔郵局,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26紙附卷可稽。惟異議人於95年9月26日即已因案移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嗣於96年7月8日始經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有前揭被告全國前案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上開裁決書為送達時,異議人亦已入監服刑,依首揭行政程序法第89條之規定,上開裁決書仍應囑託斯時異議人所在之該監所長官為之,原處分機關不察,逕向異議人之住所為寄存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尚有未合,當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如附表三所示之9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均向「臺北縣中
和市○○路○○○巷○○弄26之2號」為送達,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另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中和大華郵局,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
9紙附卷可稽。惟查,異議人之戶籍於94年5月11日以前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4樓(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復於94年5月12日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又於96年12月11日遷入「臺北縣板橋市○○路○號(臺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憑。縱認原處分機關所送達之地址為監理機關汽車車籍資料原登記之車主地址,惟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車籍地址登記僅係在確保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之掌握,以保障汽車所有人之權益,屬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動態掌握之行政管理措施,行政機關尚不得完全以車籍地址為準,而逕以之作為認定是否已向受處分人合法送達各項文書或處分之唯一證據,而仍須另視該車籍地址有無符合行政程序法所定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等要件,凡此亦為各行政機關可依職權自行查明之事項,遑論先前如附表二所示之95、96年間之裁決書原處分機關已向異議人變更後之「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戶籍地址為送達,於此實難認原處分機關之送達動作已符相關規範之要求。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當時異議人實際之住居所,就上開裁決書逕向臺北縣中和市之前址為送達,其送達程序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尚有未合,當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㈣如附表四所示之裁決書,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日期為97年1
月25日,有裁決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惟原處分機關於其上記載「無回執」,且該裁決書究竟以何時為送達、向何處所送達、以何種方式送達等,經遍閱卷內資料,亦查無其他足證本件已踐行合法送達程序之相關資料,本院自無從認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三、至附表五部分,異議人之住所即戶籍於94年5月12日至96年12月10日係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業如前述,而附表五所示之25件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上址送達,均因未獲會晤異議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板橋後埔郵局,並各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處門首,另一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裁決書、送達證書影本各25紙附卷可稽。從而,原處分機關委託郵政機關所為之上開送達,自合於行政程序法關於文書送達之規定,不論異議人實際有無或何時前往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均應發生送達之效力,且揆諸司法院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上開裁決書均於寄存送達當日起即發生送達之效力。又原處分機關係位於臺北縣樹林市,異議人斯時之住所則如前述於臺北縣板橋市,是異議人雖非居住於原處分機關所在之鄉、鎮、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即本院之管轄區域,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均須扣除在途期間2日。從而,聲明異議本應分別於附表五所示各裁決之異議期限最末日以前提出,然異議人遲至98年11月間始對如附表五所示之25件裁決處分一併表示不服,有聲明異議狀註明之具狀日期即98年11月2日,及其上所蓋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同年月4日收文戳章在卷可憑,其異議顯均已逾法定不變期間。
四、綜上,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裁決書既均未合法送達異議人,對其自未發生送達效力,則異議人驟對尚未合法生效之交通裁決處分聲明異議,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另附表五所示之裁決書既已合法送達生效,異議人卻逾法定不變期間始對之表示不服,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亦屬不合法律上程式,且不可補正。從而,異議人針對本案共69件裁決處分所提出之聲明異議,均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皆應予裁定駁回。
五、至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裁決書既屬從未生效,本件異議人自無庸對於該等裁決處分履行裁罰義務,應由原處分機關再以上開裁決書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重新送達,待受處分人合法收受上開裁決書後方生效力,如受處分人仍對該裁決書不服,應另由其於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內更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再轉送所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以為異議,方為合法正確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附表一(被告在監期間為公示送達):
┌──┬─────────────┬────────┬─────────────────┬────────────┐│編號│裁決書文號│應送達方式│實際送達情形│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1│北監自裁字裁40-A9I31093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4月1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2│北監自裁字CZP54636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3│北監自裁字CZP54623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4│北監自裁字CZP54611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5│北監自裁字CZP54611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6│北監自裁字CZP545979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7│北監自裁字CZP54598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8│北監自裁字CZP54587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98年3月13日刊登新聞紙│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附表二(被告在監期間向住所地送達):
┌──┬─────────────┬────────┬─────────────────┬────────────┐│編號│裁決書文號│應送達方式│實際送達情形│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1│北監自裁字裁40-1AC50077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7月2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北監自裁字裁40-1AC499343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7月2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3│北監自裁字裁40-1AC493559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6月26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4│北監自裁字裁40-1AC490673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6月26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5│北監自裁字裁40-AC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1月28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6│北監自裁字裁40-F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0月14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7│北監自裁字裁40-CPP51503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2月20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8│北監自裁字裁40-CPP51503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2月20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9│北監自裁字裁40-CJP527359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2月19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0│北監自裁字裁40-E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0月14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1│北監自裁字裁40-CVP52895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2│北監自裁字裁40-1AC230955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3│北監自裁字裁40-1AC23095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4│北監自裁字裁40-CPP513204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0月24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5│北監自裁字裁40-1AB02622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6│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216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7│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0575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8│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0576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19│北監自裁字裁40-1AC196152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0│北監自裁字裁40-1AC194637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6年5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1│北監自裁字裁40-1AC19311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2月6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2│北監自裁字裁40-A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9月29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3│北監自裁字裁40-A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9月29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4│北監自裁字裁40-1AC173898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2月6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5│北監自裁字裁40-1AC172663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2月6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26│北監自裁字裁00-000000000號│囑託監所長官送達│向臺北縣板橋市○○路忠義巷8弄12號│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送達,95年10月25日寄存板橋後埔郵局││└──┴─────────────┴────────┴─────────────────┴────────────┘附表三(被告戶籍已遷移仍向舊址送達):
┌──┬─────────────┬────────┬─────────────────┬────────────┐│編號│裁決書文號│應送達處所│實際送達情形│送達是否合法及效力│├──┼─────────────┼────────┼─────────────────┼────────────┤│1│北監自裁字裁40-1AC565157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5月2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2│北監自裁字裁40-1AC562001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5月2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3│北監自裁字裁40-AM000000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5月2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4│北監自裁字裁40-1AC510827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5月2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5│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660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4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6│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5153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4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7│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364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4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8│北監自裁字裁40-1AC203639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4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9│北監自裁字裁40-AD0000000號│臺北縣板橋市中正│向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送達不合法,不生送達效力││││路6號│2號送達,97年4月10日寄存中和大華││││││郵局││└──┴─────────────┴────────┴─────────────────┴────────────┘附表四(查無送達證明):
┌──┬─────────────┬──────┬────────────┬───────────────────┐│編號│裁決書文號│裁決書裁決日│應送達處所│備註│├──┼─────────────┼──────┼────────────┼───────────────────┤│1│北監自裁字裁40-1AC588247號│97年7月18日│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卷內無送達證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本件已踐行││││││合法送達程序之相關資料│└──┴─────────────┴──────┴────────────┴───────────────────┘附表五(合法送達且異議逾期):
┌──┬─────────────┬──────┬────┬────┬─────────────┬────────┐│編號│裁決書文號│送達生效日│異議期間│在途期間│期間之末日│異議期限最末日│├──┼─────────────┼──────┼────┼────┼─────────────┼────────┤│1│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745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2│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744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3│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634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4│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635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5│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633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6│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516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7│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397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8│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279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9│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278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10│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161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11│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160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12│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5013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13│北監自裁字裁40-1AC571334號│96年8月22日│20日│2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14│北監自裁字裁40-CZP544885號│96年9月14日│20日│2日│96年10月6日(星期六)│96年10月8日上午│├──┼─────────────┼──────┼────┼────┼─────────────┼────────┤│15│北監自裁字裁40-1AC566617號│96年8月22日│20日│2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16│北監自裁字裁40-1AC552862號│96年8月20日│20日│2日│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17│北監自裁字裁40-COP555955號│96年8月20日│20日│2日│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18│北監自裁字裁40-DT0000000號│96年9月29日│20日│2日│96年10月21日(星期日)│96年10月22日│├──┼─────────────┼──────┼────┼────┼─────────────┼────────┤│19│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95年9月25日│20日│2日│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7日│├──┼─────────────┼──────┼────┼────┼─────────────┼────────┤│20│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95年9月25日│20日│2日│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7日│├──┼─────────────┼──────┼────┼────┼─────────────┼────────┤│21│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95年9月25日│20日│2日│95年10月17日│95年10月17日│├──┼─────────────┼──────┼────┼────┼─────────────┼────────┤│22│北監自裁字裁40-CJP521828號│95年9月19日│20日│2日│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23│北監自裁字裁40-1AC145547號│95年9月4日│20日│2日│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24│北監自裁字裁40-1AC144097號│95年9月4日│20日│2日│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25│北監自裁字裁40-1AC142650號│95年9月4日│20日│2日│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