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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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淑貞於民國102年4月4日21時4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基隆市○○區○○路往深澳坑路方向行駛,行經信二路279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適告訴人 邱羅芹 妹欲由左至右穿越道路,亦疏未注意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竟在距行人穿越道約30.5公尺處穿越道路,致上開機車撞及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前臂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羅芹妹告訴被告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林淑貞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 邱凰瑞 (即告訴人之子,有和解之特別代理權)代理告訴人與被告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62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且被告已分期全部履行調解條件(詳卷內匯款資料),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詳告訴人書具之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