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李炫昇
李淑霓 何邱美郁 陳美津 林貽堅 陳明堂 鄭邦彥 陳伯壽 陳伯彰 曾清昭 林世雄 蘇敏益 呂學益 張王秀卿 彭珮群 郭崑池 柯子元 陳秋蕙 張鈞煌 許登祥 林婉如 周健章 周聰和 陳立偉 林逢時 黎萬成 周昇煌 周 陳玉雲 張麗華 陳明宗 被告 周秉三
劉國才 賴永祥 陳瑞珍 龐金墩 黃文雄 邱陳淑美 林一雄 許再旭 陳高淑女 陳仁惠 陳堆金 楊連旺 李淑貞 鍾 張榮 周莉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葉力旗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