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上訴人即原告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矽能能源有限公司、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陳瑋仁 、 莊文豪 、 陳彥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2,131,000元+1,369,000元=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