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債權人 黃士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銘宏陳贊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並釋明其
利率為何及其請求之依據為何?㈡請補正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㈢請補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二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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