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嘉雯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30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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