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聲請人 葉張玉
張素靜 張寶珠 曹張寶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寶堂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張水池張香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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