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33號聲請人 楊名傑 法定代理人 楊再發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名傑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再發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楊名傑之母 楊春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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