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翔富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八十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翔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翔富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三月八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三月八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四○八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蔡翔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