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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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18號聲請人 李武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政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政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01年2月18日,惟因債權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所核課之91年度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於臺中行政執行處執行欠稅中,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0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延展清算完結至101年8月18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