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秩字第八七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度苗份警刑字第二一0六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連珠砲貳捲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分。
(二)地點:苗栗縣○○鎮○○里○○路○○號。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連珠砲二捲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察場查獲。
(三)連珠砲二捲扣案可稽。
三、扣案之連珠砲二捲,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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