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65號原告 邱小琪 被告 黃鈺蘋 (原名: 黃子愛
顏雪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5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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