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戴春香
鄭智仁
一、債務人戴春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戴春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智仁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戴春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0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戴春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智仁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