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765號原告 宋瑞玲 被告 蔡秋花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 律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9號)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是否主張:伊與蔡秋花為鄰居,雙方因收受公共區域電費問題不睦,詎蔡秋花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27日傍晚,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至4樓樓梯間,於伊報警後警察到場時,仍大聲以臺語辱稱「瘋婆子」、「可惜你長這樣想不到這麼爛」等語,貶損伊之名譽,使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白天難以正常工作,爰提起本訴?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184條、179條、487條規定?訴之聲明:
是否訴請判命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0月2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等語。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但原告未證明不能工作減少收入之情,伊已認罪並願賠償原告一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兩造互為鄰居,前因收受公共區域電費問題生有不睦,詎被告竟於107年1月27日傍晚,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至4樓樓梯間,於伊報警後警察到場時,大聲以臺語辱稱「瘋婆子」、「可惜你長這樣想不到這麼爛」等語(下稱系爭言語),系爭言語具有侮辱意思,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被告因此涉犯刑事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簡字第83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被告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審簡上字第24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已調閱上揭刑事案卷核閱無訛,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兩造對提示刑案卷證資料,是否不爭執?已否執行完畢?兩造之工作、學、經歷、經濟情形、家庭扶養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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