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告 黃文位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被告龔 張照桂
張䕒鎂 張林盞 張國禎 張國昌 張國隆 被告 黃文信
黃瀞慧 黃麗惠 黃麗錦 黃麗香 黃筠倫 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蕙蘭 被告 崔崇羔
張銀城 張銀釗 張銀春 張志豪 張富美 張金珠張美麗 張宇湄 被告 張淑貞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洪麗 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二、三、四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遺產分割結果,按各人所得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林盞、張國禎、張國昌、崔崇羔、張銀城、張銀釗、張銀春、張志豪、張富美、張金珠、 林張美麗 、張宇湄、張淑貞,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張清吉 於民國68年6月10日死亡,繼承人分別為配偶 黃張吳 ,及二人所生子女即被告張䕒鎂、張蕙蘭,與張清吉與已歿原配偶所生子女 張水木張水車 、黃 張碧蓮張寶 ,暨張清吉之養女 龔張照桂 。而張水木死亡後,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崔崇羔,及子女即被告張銀城、張銀釗、張銀春、張志豪、張富美、張金珠、林張美麗、張宇湄、張淑貞;張水車死亡後,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張林盞,及子女 張國雄 與被告張國禎、張國昌、張國隆,且張國雄未婚,無子女,於張水車繼承開始後死亡;黃張碧蓮死亡後,繼承人為子女黃文位、黃文信、黃瀞慧、黃麗惠、黃麗錦、黃麗香、黃筠倫;張寶死亡後,繼承人為養子張國隆。又被告龔張照桂為養女,依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修正前第1142條之規定,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2分之1,故張清吉之繼承開始後,張黃吳、被告張䕒鎂、張蕙蘭,及張水木、張水車、黃張碧蓮、 張寶之 應繼分均為15分之2,被告龔張照桂之應繼分為15分之1。再者,被告張林盞、張國禎、張國昌、張國隆及已歿之張國雄,於張水車繼承開始後,協議分割遺產,個別取得部分土地之持分。為消滅兩造間因繼承對於如附表一、二、
三、四(以下簡稱附表)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使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爰依法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被告龔張照桂、張䕒鎂、黃文信、黃瀞慧、黃麗惠、黃麗錦、黃麗香、黃筠倫、張蕙蘭、張國隆、張淑貞則謂:同意原告之請求,且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等語。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此為民法第1142條於74年6月3日修正刪除前所明定。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
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
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龔張照桂、張䕒鎂、黃文信、黃瀞慧、黃麗惠、黃麗錦、黃麗香、黃筠倫、張蕙蘭、張國隆所不爭執,被告張林盞、張國禎、張國昌、崔崇羔、張銀城、張銀釗、張銀春、張志豪、張富美、張金珠、林張美麗、張宇湄、張淑貞,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又兩造消滅因繼承而對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後,按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非不適當,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机怡瑄附表一: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1│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92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土地│同上地段93地號│同上│├──┼──┼─────────┼─────────────┤│3│土地│同上地段122地號│同上│├──┼──┼─────────┼─────────────┤│4│土地│同上地段124地號│同上│├──┼──┼─────────┼─────────────┤│5│土地│同上地段716地號│同上│├──┼──┼─────────┼─────────────┤│6│土地│同上地段792-1地號│同上│├──┼──┼─────────┼─────────────┤│7│土地│同上地段792-2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4│││├──┼────┼─────┼──┼────┼─────┤│││11│崔崇羔│150分之2│空白│空白│空白│││└──┴────┴─────┴──┴────┴─────┘│└─────────────────────────────┘附表二: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8│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294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9│土地│同上地段295-1地號│同上│├──┼──┼─────────┼─────────────┤│10│土地│同上地段299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2│││├──┼────┼─────┼──┼────┼─────┤│││11│崔崇羔│150分之2│22│張林盞│15分之2│││└──┴────┴─────┴──┴────┴─────┘│└─────────────────────────────┘附表三: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11│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361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2│土地│同上地段362地號│同上│├──┼──┼─────────┼─────────────┤│13│土地│同上地段362-1地號│同上│├──┼──┼─────────┼─────────────┤│14│土地│同上地段363地號│同上│├──┼──┼─────────┼─────────────┤│15│土地│同上地段364地號│同上│├──┼──┼─────────┼─────────────┤│16│土地│同上地段367地號│同上│├──┼──┼─────────┼─────────────┤│17│土地│同上地段368地號│同上│├──┼──┼─────────┼─────────────┤│18│土地│同上地段369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2│││├──┼────┼─────┼──┼────┼─────┤│││11│崔崇羔│150分之2│22│張國禎│15分之2│││└──┴────┴─────┴──┴────┴─────┘│└─────────────────────────────┘附表四: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19│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772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0│土地│同上地段773地號│同上│├──┼──┼─────────┼─────────────┤│21│土地│同上地段774地號│同上│├──┼──┼─────────┼─────────────┤│22│土地│同上地段775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2│││├──┼────┼─────┼──┼────┼─────┤│││11│崔崇羔│150分之2│22│張國昌│15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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