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原告 黃文位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被告龔 張照桂
張䕒鎂 張林盞 張國禎 張國昌 張國隆 被告 黃文信
黃瀞慧 黃麗惠 黃麗錦 黃麗香 黃筠倫 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蕙蘭 被告 崔崇羔
張銀城 張銀釗 張銀春 張志豪 張富美 張金珠 林 張美麗 張宇湄 被告 張淑貞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洪麗 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二、三、四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上開遺產分割結果,按各人所得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張林盞、張國禎、張國昌、崔崇羔、張銀城、張銀釗、張銀春、張志豪、張富美、張金珠、 林張美麗 、張宇湄、張淑貞,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張清吉 於民國68年6月10日死亡,繼承人分別為配偶 黃張吳 ,及二人所生子女即被告張䕒鎂、張蕙蘭,與張清吉與已歿原配偶所生子女 張水木 、 張水車 、黃 張碧蓮 、 張寶 ,暨張清吉之養女 龔張照桂 。而張水木死亡後,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崔崇羔,及子女即被告張銀城、張銀釗、張銀春、張志豪、張富美、張金珠、林張美麗、張宇湄、張淑貞;張水車死亡後,繼承人為配偶即被告張林盞,及子女 張國雄 與被告張國禎、張國昌、張國隆,且張國雄未婚,無子女,於張水車繼承開始後死亡;黃張碧蓮死亡後,繼承人為子女黃文位、黃文信、黃瀞慧、黃麗惠、黃麗錦、黃麗香、黃筠倫;張寶死亡後,繼承人為養子張國隆。又被告龔張照桂為養女,依民國74年6月3日民法修正前第1142條之規定,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2分之1,故張清吉之繼承開始後,張黃吳、被告張䕒鎂、張蕙蘭,及張水木、張水車、黃張碧蓮、 張寶之 應繼分均為15分之2,被告龔張照桂之應繼分為15分之1。再者,被告張林盞、張國禎、張國昌、張國隆及已歿之張國雄,於張水車繼承開始後,協議分割遺產,個別取得部分土地之持分。為消滅兩造間因繼承對於如附表一、二、
三、四(以下簡稱附表)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使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爰依法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被告龔張照桂、張䕒鎂、黃文信、黃瀞慧、黃麗惠、黃麗錦、黃麗香、黃筠倫、張蕙蘭、張國隆、張淑貞則謂:同意原告之請求,且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等語。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但養父母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時,其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此為民法第1142條於74年6月3日修正刪除前所明定。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
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
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龔張照桂、張䕒鎂、黃文信、黃瀞慧、黃麗惠、黃麗錦、黃麗香、黃筠倫、張蕙蘭、張國隆所不爭執,被告張林盞、張國禎、張國昌、崔崇羔、張銀城、張銀釗、張銀春、張志豪、張富美、張金珠、林張美麗、張宇湄、張淑貞,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又兩造消滅因繼承而對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後,按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非不適當,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認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机怡瑄附表一: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1│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92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土地│同上地段93地號│同上│├──┼──┼─────────┼─────────────┤│3│土地│同上地段122地號│同上│├──┼──┼─────────┼─────────────┤│4│土地│同上地段124地號│同上│├──┼──┼─────────┼─────────────┤│5│土地│同上地段716地號│同上│├──┼──┼─────────┼─────────────┤│6│土地│同上地段792-1地號│同上│├──┼──┼─────────┼─────────────┤│7│土地│同上地段792-2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4│││├──┼────┼─────┼──┼────┼─────┤│││11│崔崇羔│150分之2│空白│空白│空白│││└──┴────┴─────┴──┴────┴─────┘│└─────────────────────────────┘附表二: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8│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294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9│土地│同上地段295-1地號│同上│├──┼──┼─────────┼─────────────┤│10│土地│同上地段299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2│││├──┼────┼─────┼──┼────┼─────┤│││11│崔崇羔│150分之2│22│張林盞│15分之2│││└──┴────┴─────┴──┴────┴─────┘│└─────────────────────────────┘附表三: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11│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361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2│土地│同上地段362地號│同上│├──┼──┼─────────┼─────────────┤│13│土地│同上地段362-1地號│同上│├──┼──┼─────────┼─────────────┤│14│土地│同上地段363地號│同上│├──┼──┼─────────┼─────────────┤│15│土地│同上地段364地號│同上│├──┼──┼─────────┼─────────────┤│16│土地│同上地段367地號│同上│├──┼──┼─────────┼─────────────┤│17│土地│同上地段368地號│同上│├──┼──┼─────────┼─────────────┤│18│土地│同上地段369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2│││├──┼────┼─────┼──┼────┼─────┤│││11│崔崇羔│150分之2│22│張國禎│15分之2│││└──┴────┴─────┴──┴────┴─────┘│└─────────────────────────────┘附表四:
┌──┬──┬─────────┬─────────────┐│編號│種類│坐落│分割方法│├──┼──┼─────────┼─────────────┤│19│土地│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由本表附註所示繼承人,按附││││段772地號│註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0│土地│同上地段773地號│同上│├──┼──┼─────────┼─────────────┤│21│土地│同上地段774地號│同上│├──┼──┼─────────┼─────────────┤│22│土地│同上地段775地號│同上│├──┴──┴─────────┴─────────────┤│附註:││┌──┬────┬─────┬──┬────┬─────┐│││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龔張照桂│15分之1│12│張銀城│150分之2│││├──┼────┼─────┼──┼────┼─────┤│││2│張蕙蘭│15分之3│13│張銀釗│150分之2│││├──┼────┼─────┼──┼────┼─────┤│││3│張䕒鎂│15分之3│14│張銀春│150分之2│││├──┼────┼─────┼──┼────┼─────┤│││4│黃文位│105分之2│15│張志豪│150分之2│││├──┼────┼─────┼──┼────┼─────┤│││5│黃文信│105分之2│16│張富美│150分之2│││├──┼────┼─────┼──┼────┼─────┤│││6│黃瀞慧│105分之2│17│張金珠│150分之2│││├──┼────┼─────┼──┼────┼─────┤│││7│黃麗惠│105分之2│18│林張美麗│150分之2│││├──┼────┼─────┼──┼────┼─────┤│││8│黃麗錦│105分之2│19│張宇湄│150分之2│││├──┼────┼─────┼──┼────┼─────┤│││9│黃麗香│105分之2│20│張淑貞│150分之2│││├──┼────┼─────┼──┼────┼─────┤│││10│黃筠倫│105分之2│21│張國隆│15分之2│││├──┼────┼─────┼──┼────┼─────┤│││11│崔崇羔│150分之2│22│張國昌│15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