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暫緩催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暫緩催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57元(即原告因本案判決所得之利益,亦即積欠被告債務金額,見本院卷第1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