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被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情事,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9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