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80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王立梅